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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匹空调适合多大面积

2023-03-14 百科 214 作者:admin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完整、完整(属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完整完整);

(三)依法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签字或者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实施的主要法律法规等

相关文件、主要采用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及相关使用要求或施工单位提供的生产工艺资料,明确火灾隐患。

2.项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项目的设计规模和项目构成、建设阶段、本次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和分工等。

3.综合指标,包括反映建设项目功能规模的用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和技术指标。

4.标准执行情况,包括:

(一)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二)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非强制性规定的“严禁”、“必须”、“应当”、“不应”、“不得”要求;

(三)消防设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未规定内容的。

5.总平面图应包括项目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证的技术条件、选址名称及其在市内的位置、原建筑物、构筑物的保留和拆除情况。场地、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功能分区、竖向布置(平坡或阶梯)、人车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布局及数量、消防布置车道和高层建筑消防车作业场地、道路主要设计技术条件等。

6.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工程设计规模等级、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层数和高度、主体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等级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室内外装修材料说明及室内防火技术要求、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建筑与结构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建筑电气,包括消防供电、配电线路及电气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防火措施等。

八、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

9、采暖、通风与空调应包括防排烟区的设置及其方法、防排烟系统风量的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的配置、简述暖通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防火措施。 空调通风系统等的防火防爆措施。

10.火电应包括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可燃气体和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

(5) 设计图纸,包括:

1、总体规划应包括:场地道路红线位置、建筑物及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 场地周围原有和规划道路的位置; 高层建筑消防车爬坡作业现场布置等

2.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中应包括:楼层平面图,包括楼层平面图、房间或空间的名称或数量、每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面积、防火分区的面积、防火分区和安全出口的位置,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件等; 立面图,包括立面轮廓及主体结构和建筑构件位置,建筑物总高、层高、标高,关键控制标高的标示等; 剖面图,应标明内外空间相对复杂的部分(如中庭及相邻楼层或错层部分),包括建筑物室内外楼层标高、屋面檐口标高、女儿墙顶部等,楼层之间的高度和其他必要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系统图和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平面图、其他灭火系统系统图和布置图等。

5、暖通空调应包括:防烟系统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暖通空调系统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ETC。

6、火电,应包括:所含锅炉房设备布置图、其他电站机房布置图、各专业管道的防火密封措施等。

第八条 具有《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专项防火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说明。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和原因的内容和原因;设计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专项消防设计方案的内容及理由、说明、评价分析报告、专项消防设计方案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应当说明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原因,不符合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采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工艺和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专项消防设计方案的说明,专项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价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2、设计图纸。 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图纸。

(二)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交境外工程建设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译文。

(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当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 如采用新材料,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4)应用实例。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两份以上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国内或者国外同类工程中的应用报告。最近几年; 属于《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应当提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外同类项目中的应用报告或者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报告.

(五)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物,除上述四项外,还应当说明采取的措施。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强化防火设计措施,有效增强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的自卫自救能力。 包括: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外平面布置、内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避难、防火结构、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灭火设施配置及可靠性、灭火救援设施、消防供水、消防供配电、建筑电气消防等。

第九条 进行专项消防设计的专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技术审查依据。审查。

专家评审应当对专项消防设计的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发表评审意见。 讨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超过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设计是否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应用是否准确,应用是否可行; ETC。;

(三)专项消防设计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等效消防安全等级,方案是否可行;

(四)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物,除上述三项外,还应当讨论是否加强防火设计采取的措施可行、可靠、合理。

第十条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组织架构、专家组人员组成、会议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参与单位;

(二)工程建设、设计概况;

(三)专项消防设计审查内容;

(四)审评专家独立发表的审评意见,审评意见应当由专家签字,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专家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当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专项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3/4以上评审专家同意,评审结论同意;

(六)评审结论专家签字;

(七)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按照规定装订成册,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专项建设项目。

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给主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 意见或报告的结论应当清晰明确。

第十三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 不满足下列任何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严禁”、“必须”、“应当”、“不宜”、“不宜”等非强制性规定;一定不”;

(四)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项目,其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已通过专家评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告知所有需要更正的内容:

(一)专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填写完整;

(二)有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消防检查内容齐全、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项目竣工图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一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和现场评价,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依据印发专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给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结论应当明确。

现场评价技术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中央管理,其内容、依据和程序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和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检查防火(灭火)设施建设; 仪器设备对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进行现场采样测量; 对消防设施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合调试和测试消防设施系统功能。

现场评估的具体项目包括: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图,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项目;

(3)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工程中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消防用房的布置,以及有选址要求的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厅等)的选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

(4)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5)建筑室内装修防火应包括装修、纺织面料、木质材料、高分子复合材料、复合材料等材料的防火性能、电气设备的发热和周围环境的燃烧性能。材料,以及防火和隔热散热措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

(6)防火分隔,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立管井及其他需要防火分隔的部位;

(7) 防爆,包括泄压设施、防静电、防积聚、防扩散措施;

(八)安全疏散,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室)、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等;

(9)消防电梯;

(10)消火栓系统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

三匹空调适合多大面积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水灭火装置、系统功能等;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系统构成、火灾探测器报警功能、系统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

(13)防排烟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包括系统设置、排风机、管道、系统功能等;

(十四)消防用电设备,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消防配电、用电设施;

(十五)建筑灭火器,包括型号、数量、配置、布置等项目;

(16)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

(17)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

(十八)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规定的项目,以及非强制性条款中要求“严禁”、“必须”、“应当”、“不应”、“不得”的项目”。

第十九条 现场抽样检验、计量、设施和系统功能测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项样品数量不少于2件,总数不超过2件时,全部检验;

(2)防火间距、消防车爬坡作业场地、消防车道设置、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等均应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消防验收现场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合格; 不满足下列任何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现场评审内容与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二)现场评审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3)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的数值误差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如果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没有数值误差要求,误差不超过5%,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现场评价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

(5)现场考核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和抽查

第二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备案材料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发给备案证书: 的全部内容: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资料齐全;

(二)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完成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图纸。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的其他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建设项目,应当适当提高抽样比例,具体办法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是否竣工消防验收检查内容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备案抽查现场检查按照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对已整改并申请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建设工程备案和抽查等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确保档案材料完整、真实和合法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检等档案较多时,可以分册集中保存,图纸可以电子形式保存。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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